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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轉`香港愛爾蘭簽移交逃犯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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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10-5 10:11 PM  資料  短消息  加為好友 
轉`香港愛爾蘭簽移交逃犯協定

香港愛爾蘭簽移交逃犯協定
(明報) 10月 05日 星期五 07:40PM
律政司    司長黃仁龍    資深大律師今日代表香港特區政府    ,與代表愛爾蘭    政府簽署有關移交逃犯的雙邊協定。




是次簽訂的移交逃犯協定,是香港特區就國際合作打擊罪行所分別簽署的第十七份同類型雙邊協定。

黃仁龍在都柏林    表示,簽署協定代表更密切和更廣泛的司法合作,並加強雙方能力,令罪犯無處容身。

移交逃犯協定列明香港與愛爾蘭在移交逃犯方面的規定,並載列同類國際協定的慣常保障性條款,包括:

* 雙重犯罪原則--被要求交還的人所涉的行為,必須在締約雙方的法律下均屬可判處最少監禁一年的罪行;

* 死刑--若根據協定就某罪行要求移交逃犯,而該罪行可判處死刑,則可拒絕移交;

* 政治罪行原則--若所涉罪行屬政治性質,則必須拒絕移交逃犯;

* 表面證據原則--規定要求方對被要求交還的人提出的證據,須足以證明根據被要求方的法律可把該人交付審判;

* 特定罪行原則--被交還的人只限於就該次移交所牽涉的罪行受審;

* 保障逃犯不會再轉交第三個司法管轄區。

協定將於締約雙方通知對方,已各自履行為使協定生效的規定三十天後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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